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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

日期:2016-7-2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批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检〔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各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有效地促进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对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母猪疯是怎么引起的,按照0年我局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做好第三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为加强基层粮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第三批示范单位的推荐对象主要面向县级粮食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县级行政区划数以及前两批示范单位数等情况,对各省(区、市)第三批示范单位推荐名额实行上限控制(附件),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数不得超过上限。

二、审核标准

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推荐工作,根据各地意见和建议痫病的药物治疗原则是什么,我们修改完善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以下简称测评表),分别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工作创新等0个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得分情况如实申报和推荐。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郑州正规癫痫病医院在哪,进一步细化测评项目,完善测评方法。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0年4月)。各省(区、市)粮食局按照创建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动员。省、市两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申报(0年7月中旬前)。申报单位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者,可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上级粮食部门,积极申报。

(三)初审(0年7月底前)。市(地)级粮食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初审分90分以上者,可将示范单位申报表和测评表报送省级粮食部门。

(四)复审(0年8月底前)。省级粮食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应采取实地考查方式,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复审分90分以上者,在规定的推荐名额内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需附上所推荐的示范单位测评表和申报表)。

(五)审核评定(0年9月底前)。国家粮食局组成审核小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实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示范单位名单,在国家粮食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并发文公布。

四、工作要求

【责任编辑:郭凯】

http://gov.hebnews.cn/0-04/07/content_9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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