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1-6(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奖券用来抵债 奖金权利转移 >
【案情】
王某的妻子是某邮政局工作人员,王妻被单位指派销售50元一张的有奖储蓄奖券,王妻让王某帮助销售。王某将其中一张奖券交给黄某要求抵债,黄某同意,双方未约定其他内容。后黄某持此奖券中奖,获奖金5000元。王某闻讯,找黄某索要奖金,理由是其偿还服药期间为什么还要经常复诊的只是奖券上50元的储蓄金额,中奖权利应归他所有。黄某不予理睬,王某遂诉至法院。
【争论】
诉讼中,黄某认为,储蓄奖券上的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其中给付储蓄本金的权利,是主权利;中奖的权利,是从权利。按照“从随主”原则,债权转移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那么中奖的权利应当随奖券转移一并转移,谁持有该无记名奖券,谁就享有奖券所有的主权利和从权利。因而,5000元奖金应归自己所有。
王某则认为,储蓄本金50元应归黄某所有,奖金5000元应归自己所有。因为自己只欠黄某50元,若黄某再取得5000元,则属不当得利。
【说法】
所谓奖券,就是持券人支付一定的代价而享有偶然获奖机会的债权证书。在法律上,奖券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物的性质,又具有债权文书的性质。其中,以债权文书为其基本的、主要的属性。奖券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按照我国司法实务的习惯,归属于债务纠纷范围。
有奖储蓄分为有奖储蓄和有奖有息储蓄。前者以储户储以固定的存款为单位,由银行向储户发行储蓄奖券,储蓄的利息作为中奖的资金,储户只享有支取本金的权利,不再享有支取利息的权利,并凭抽签方式决定是否中奖。后者与前者基本相同,只是约定低于银行同类存款利率的利息,将该利息的差额用作中奖的资金,储户即持券人享有支取本金、支取利息、凭抽彩决定中奖的权利。储蓄奖券载明的主权利和从权利,是最典型的附属于其他合同的奖券合同。
本案中,王某以一张50元面额的有奖储蓄奖券交黄某抵债,在该奖券转移占有时,双方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黄某是该奖券的合法持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黄某所有。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成年癫痫病能否治愈,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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