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3-27(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调查发现,官网上号称“会计职业培训领域知名品牌”、“专注于会计实战培训”的仁和会计上海松江分校竟然没有会计培训资质。
停课后学员要求退学费
去年12月,市民侯先生在位于徐汇区肇家浜路1065号飞雕国际大厦的仁和会计学校报名参加了会计上岗证考试培训课程,费用1427.18元,包含学费1280元,教材费和考试费合计147.18元。开具发票方为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
此前,侯先生在仁和会计官网查询过,也在许多区域看见过其分校规模,觉得可靠,才会报名。
仁和会计的课程可以自由选择开始时间,但自报名后,因为工作和过年放假等因素,侯先生一节课都没上。
不料,因国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调整,2017年1月起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暂停。仁和会计也因此停了会计上岗证考试培训课程。
报名时被仁和拉入“仁和会计QQ群”的侯先生及多名学员也随之向仁和会计提出退回培训费的请求。经多次沟通,仁和学校拒不退款。
学员竟还要倒贴钱给学校
3月6日晚8时,侯先生致电仁和徐汇校区,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考试取消是国家定的,仁和不退费,仁和只接受你读更高端的课程(初级、中级会计师),你补差价继续给你上。”
侯先生提出质疑:“考这些高级课程是有门槛的,必须从业满一定年限才可以,我又不是专门的会计,读这个也没用。”但对方表示这事他不管,反正退款肯定不行。
不仅拒不退款,仁和会计还将要求退款的学员都踢出“仁和会计QQ群”。这些学员自发组织了“要求仁和退款群”,共20多名学员。学员“殇”说:“学校对每个人的处理都不一样,一会儿说不可以退,你去学校找他们闹,他们就说可以退部分。所谓的‘部分’就要扣除听课证费、毁约金费20%,还有一节课80元的费用,这样算下来很多同学还要倒贴钱给学校。”
仁和称“没空过来调解”
仁和拒绝退费之后,侯先生向12315热线和晨报周到吐槽频道反映了此事,后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了一次调解。
调解当天,侯先生向单位告假准时到达,却发现仁和方面根本没有人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办人员告知侯先生,仁和方面会主动联系他协商此事,但是侯先生根本没有收到任何仁和来电。该经办人员当场致电仁和,仁和方面说没空过来调解,称后续会联系侯先生。
3月8日,此事在周到吐槽频道报道后,仁和会计一位魏姓女士与侯先生联系,自称是上海地区总负责人,表示同意退款,但是要求其在媒体上撤销一切对仁和不利的报道。
3月23日,根据魏的安排,侯先生前往仁和徐家汇校区办理退款事宜。仁和收走了他的听课证原件、发票原件,复印了他的平安银行卡,承诺在4月中旬会退款进卡。
侯先生让对方写了收据,记者看到,收据显示:“现收到XX听课证及发票。听课证编号为2011295,发票编号……”落款为“仁和陈伟”。
仁和迫于压力有选择退款
5月10日,侯先生收到退款1280元,教材费和考试费147.18元不给退,比仁和承诺的时间晚了近一个月。期间侯先生曾致电魏姓负责人,对方绝口不谈退款事宜,只是治疗癫痫的方法一味说办理时限很长。
“强硬”的侯先生终于拿到退款,而“要求仁和退款群”其他20多名学员还在苦苦期盼。一名学员认为,仁和会计学校作为一家国内知名的培训机构,在明知自身无理的情况下,拒绝学生退款的合理要求,始终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正视自身问题。会计职业最崇尚的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职业精神,而作为培养会计人才的摇篮,自己做事都如此无赖,怎么能让人相信它培养出来的人能够胜任会计这一职业呢?
仁和松江分校无培训资质
5月16日,记者来到位于徐汇区肇家浜路1065号飞雕国际大厦的仁和会计学校。记者自称是来退费的学员,仁和会计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极力说服记者补差价报更高级别的初级会计师培训班,绝口不提退费。
当记者表明身份,坚持询问:“退费政策是什么?没上一节课的是否全退?上过课的,每节课的课时费怎么计算?收不收20%毁约金费?”
该工作人员推脱校长全权负责,她不知道,她说:“会计上岗证考试培训课程学费1280元,还有的学员打了9折,总共16次课,总价除以16就是每节课的价钱。其他不清楚,校长出差了,一周后回来。会联系他,请他联系记者。”
然而,官网上号称“会计治疗癫痫三甲医院职业培训领域知名品牌”、“专注于会计实战培训”的仁和会计上海松江分校竟然没有培训资质。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见,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会计咨询服务;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缺少“会计培训”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
其母公司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刚刚新增了“会计培训”这一项经营范围。官网上“全国300所校区,16年会计行业培训经验”不知从何谈起治疗枕叶癫痫的方法。
[律师说法]
尚未实际发生的
课程学费应退还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维江律师指出,因国家政策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使签订合同时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的,这在法律上叫做情势变更,学员可以以此向培训机构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课程所对应的学费,这是双方之间比较合理的救济措施,能够使双方利益达到公允合理的平衡。
至于上海分公司在经营范围不涉及培训的情况下从事培训工作,显然是违反市场监督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的,这是行政管理和处罚的范畴,应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